一、 |
為因應社會各界使用本館之圖像資料,特訂定本要點。 |
二、 |
本要點所指之圖像資料包括照片、正片、負片、錄影以及數位資料。 |
三、 |
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,若該物件已備有數位檔案者,以提供現有數位檔之數位輸出品或再製品為原則。 |
四、 |
凡著作權非屬本館之圖像資料,本館不予受理。 |
五、 |
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(以下簡稱申請者):
● 非營利性用途之申請者,填具申請表,經本館同意,並依本館規定收取工本費。
● 營利性用途之申請者,填具申請表,經本館同意,並依本館規定收取使用費。 |
六、 |
申請表須詳細載述以下項目及附上出處圖像資料,否則不予受理:
1.圖像資料之品名、出處、類別與數量。
2.申請用途、語言以及發行數量。 |
七、 |
使用之圖像資料,須於圖版旁載明「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提供」之字樣。出版品發行後,須贈送本館樣書(品)兩份供參。 |
八、 |
使用之圖像資料,不得超過本館出版品圖片總數三分之一。為避免與本館研究成果重複,借用同一類圖像資料以不超過本館該項藏品之二分之一為原則。 |
九、 |
商業用途使用之圖像資料在二十張以上者,或使用之圖像資料佔各該出版品二分之一以上者,除依本要點收費標準表收取使用費之外,須與本館另行議約繳交權利金,其標準不得低於販售定價8%。 |
十、 |
申請者對所申請之圖像資料使用權以一次使用為原則,並不得轉讓他人及移作其他用途,若有其他用途時,須另案申請。 |
十一、 |
出版品再版時,須再次提出使用申請,使用費得按八折優待。 |
十二、 |
申請使用圖像資料,若無需由本館提供檔案資料,可自行取得圖像資料者,填具申請表,使用費得按八折優待。 |
十三、 |
申請者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時,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,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,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,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。
1.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。
2.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其他用途或第三人使用。
3.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未為適當標示。
4.其他有足以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。 |
十四、 |
申請者若有前項情事致對本館造成侵害,本館得請求賠償,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時,亦同。 |
十五、 |
未獲本館授權同意或擅自利用本館圖像資料者,或申請者轉向出版單位收取圖像資料使用或版權等費用,本館將依法追訴求償,並於五年內不得申請使用。 |
十六、 |
本要點經本館館長核定,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