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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使用申請


圖像資料管理使用管理要點

一、 為因應社會各界使用本館之圖像資料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本要點所指之圖像資料包括照片、正片、負片、錄影以及數位資料。
三、 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,若該物件已備有數位檔案者,以提供現有數位檔之數位輸出品或再製品為原則。
四、 凡著作權非屬本館之圖像資料,本館不予受理。
五、 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(以下簡稱申請者):
● 非營利性用途之申請者,填具申請表,經本館同意,並依本館規定收取工本費。
● 營利性用途之申請者,填具申請表,經本館同意,並依本館規定收取使用費。
六、 申請表須詳細載述以下項目及附上出處圖像資料,否則不予受理:
1.圖像資料之品名、出處、類別與數量。
2.申請用途、語言以及發行數量。
七、 使用之圖像資料,須於圖版旁載明「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提供」之字樣。出版品發行後,須贈送本館樣書(品)兩份供參。
八、 使用之圖像資料,不得超過本館出版品圖片總數三分之一。為避免與本館研究成果重複,借用同一類圖像資料以不超過本館該項藏品之二分之一為原則。
九、 商業用途使用之圖像資料在二十張以上者,或使用之圖像資料佔各該出版品二分之一以上者,除依本要點收費標準表收取使用費之外,須與本館另行議約繳交權利金,其標準不得低於販售定價8%。
十、 申請者對所申請之圖像資料使用權以一次使用為原則,並不得轉讓他人及移作其他用途,若有其他用途時,須另案申請。
十一、 出版品再版時,須再次提出使用申請,使用費得按八折優待。
十二、 申請使用圖像資料,若無需由本館提供檔案資料,可自行取得圖像資料者,填具申請表,使用費得按八折優待。
十三、 申請者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時,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,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,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,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。
1.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。
2.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其他用途或第三人使用。
3.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未為適當標示。
4.其他有足以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。
十四、 申請者若有前項情事致對本館造成侵害,本館得請求賠償,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時,亦同。
十五、 未獲本館授權同意或擅自利用本館圖像資料者,或申請者轉向出版單位收取圖像資料使用或版權等費用,本館將依法追訴求償,並於五年內不得申請使用。
十六、 本要點經本館館長核定,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圖像資料使用收費標準

種類 國內使用費 國外使用費
TIF檔×300dpi數位圖像(A4) 新台幣1,500元 美元60元
JPG檔×300dpi數位圖像(A4) 新台幣1,300元 美元54元
JPG檔×72dpi數位圖像(A4) 新台幣1,100元 美元47元
影像 每秒新台幣100元 每秒3.5美元
資料複印費 每張新臺幣2元  
注意事項
  • 每張圖像資料使用收費包含:製作費、使用同意費、輸出費及郵資費。
  •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,需附加上正確之名稱及張數,既經出借,不得更換。
  • 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,若該物件已備有數位檔案者,以提供現有數位檔之數位輸出品或 再製品為原則。
  •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之申請、權限、收費標準、及罰則等事項,悉依本館圖像資料使用管理要點辦理。
  • 申請使用特殊規格者,可另行專案議約及收費。

圖像資料使用申請表


圖像資料使用流程

本館圖像資料→【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單】→掛號受理→分文辦理→圖像管理核定→長官核示→通知繳費→【申請人繳費】→使用費收達→製作用料→交寄圖檔及文件→追蹤處理→【申請人寄送出版品】→查核